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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罗玉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罗玉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生于1975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罗玉郎,男,生于1964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彬与被执行人罗玉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玉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琴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