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罗玉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罗玉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生于1975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罗玉郎,男,生于1964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彬与被执行人罗玉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玉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琴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