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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25号申请人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60号。法定表人李福堂,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3号鲁通大厦六楼。法定表人王宏杰,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155号3层309。负责人汪东方。申请人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万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万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