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黄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黄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8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花兜开发区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负一层。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连,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仪,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黄立峰,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黄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