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龙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532号被执行人王龙根,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龙根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龙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龙根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龙根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对王龙根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