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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荣星与柯建鹏、沈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星,柯建鹏,沈滨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54号原告:林荣星,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柯建鹏,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沈滨雪,女,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林荣星与被告柯建鹏、沈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2日,林荣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荣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荣星负担。审判长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