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荣星与柯建鹏、沈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星,柯建鹏,沈滨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54号原告:林荣星,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柯建鹏,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沈滨雪,女,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林荣星与被告柯建鹏、沈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2日,林荣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荣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荣星负担。审判长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