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峰诉被告阜阳恒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峰,阜阳恒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06号原告:王超峰,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恒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超峰诉阜阳恒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