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家忠、柯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家忠,柯保珍,尹仕心,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欧家忠,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柯保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尹仕心,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尹金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五路。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欧家忠与柯家珍、尹仕心、安徽省亚瑞特渔业有限公司、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有房产和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巢河渔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五路办公楼(权证号: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2103-××号)、配电房(权证号:五公字第212103-××号)、厂房(权证号: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2103-××号、212103-xx、212103-xx、212103-xx)、住宿楼(权证号: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2103-××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胜 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雅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