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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明慧、李长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慧,李长帅,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慧。被执行人:李长帅。被执行人:刘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慧与被执行人李长帅、刘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帅、刘宝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33124.86.00元,案件受理及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