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827号原告:杨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某与姚某离婚;2、所生孩子由杨某抚养,由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事实和理由:婚前我对姚某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姚某有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在共同生活中,姚某常因生活琐事辱骂我。2017年1月27日早上,姚某又骂我,让我滚出去,不要再回来。我就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居住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被告姚某辩称,我与杨某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1月27日,我和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杨某就回娘家了。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底,杨某与姚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月25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姚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1月27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杨某遂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杨某与姚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杨某与姚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有一个孩子。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相互缺乏理解和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的孩子尚未成年,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与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