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某1、彭某1的委托代理人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1,彭某1的委托代理人,彭某2,陈某,吴某,续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1,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彭某1的委托代理人彭某2,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审被告吴某,女,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审第三人续某,女,193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委托代理人王南林,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彭某1、彭某2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吴某、原审第三人续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某1、彭某2要求被上诉人陈某承担一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当庭表示同意。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彭某1、彭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1、彭某2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1、彭某2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某1、彭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王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