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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慧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944号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玉若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星。被告刘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洁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