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刘延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刘延如,肖俊英,刘延田,薛立锦,刘延波,周方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3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斌,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延如,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肖俊英,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延田,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薛立锦,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延波,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方娟,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刘延如、被告肖俊英、被告刘延田、被告薛立锦、被告刘延波、被告周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延如、被告肖俊英、被告刘延田、被告薛立锦、被告刘延波、被告周方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延如、被告肖俊英、被告刘延田、被告薛立锦、被告刘延波、被告周方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