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红霞与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霞,张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217号原告郭红霞,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被告张云峰,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霞与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红霞对被告张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