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连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连营,刘凤梅,孙会生,王留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79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被申请人:孙连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刘凤梅,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孙会生,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王留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连营等借款合同纠��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连营、刘凤梅、孙会生、王留俊的银行存款在价值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连营、刘凤梅、孙会生、王留俊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