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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克滨、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克滨,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于克滨,男,1967年5月10日,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泺口东馨小区18-3-101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李协昌,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克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协昌、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799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