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彦梅、梁彦清与黄瑞峰、张太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彦梅,梁彦清,黄瑞峰,张太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33号原告:梁彦梅,住敦化市。原告:梁彦清,住敦化市。被告:黄瑞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太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彦梅、梁彦清诉被告黄瑞峰、张太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彦梅、梁彦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彦梅、梁彦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彦梅、梁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彦梅、梁彦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