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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自霖与陈波、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霖,陈波,邹政,陈洪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25号原告:李自霖,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陈波,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邹政,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陈洪远,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李自霖与被告陈波、邹政、陈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余李自霖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霖以被告陈波已将借款返还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李自霖负担。审 判 长  陈登权人民陪审员  阮 林人民陪审员  袁明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应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