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自霖与陈波、邹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霖,陈波,邹政,陈洪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25号原告:李自霖,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陈波,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邹政,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陈洪远,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李自霖与被告陈波、邹政、陈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余李自霖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霖以被告陈波已将借款返还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李自霖负担。审 判 长 陈登权人民陪审员 阮 林人民陪审员 袁明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应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