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积金冻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廖亮。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鄂08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亮在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亮在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