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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穆强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博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穆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31日5时20分,被告人穆强驾驶车牌号为鲁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远方汽贸南侧二十米处时,将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步行的一无名氏男子撞倒,致使无名氏男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该无名氏男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穆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男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寻尸说明、保证书、身份资料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被告人穆强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穆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穆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穆强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穆强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其辩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穆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审 判 员 李浩正审 判 员 成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 扬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