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庆贵、李大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贵,李大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3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唐庆贵,男,汉族,系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半月村2组65号人,现住绿春县老妇幼保健院对面。 被执行人李大村,男,汉族,系湖南省澧县王有厂镇双庆村6组人。 唐庆贵申请执行李大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25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李大村欠原告唐庆贵建筑材料款人民币3457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李大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庆贵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570元、案件受理费332元、执行费619元,合计35521元。 执行中,经本院向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李大村有银行存款、车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将对案件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晓荣 执行员 赵鹏飞 执行员 白光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石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