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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破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32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戴淑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克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清。被申请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余。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等人申请的被执行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中天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温州银行对此无异议,债务人中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中天公司,系从事包装机械、印刷机械、标签机械、塑料机械、电子机械制造、销售;机械配件销售;标签配件销售;标签检测软件开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其于2003年6月13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东山街道巾子山路,注册资本528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林孝余、股东林君弟分别出资369.6万元、158.4万元,分别占有70%、30%股权。2016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判令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借款本金167万元、期内利息149788.33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中天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与中天公司均无履行给付义务,温州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天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共22起,涉及借款担保等债务达9500多万元,公司名下登记有两辆别克车、两辆五菱车。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天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本院调查查明,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添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