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樊泽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樊泽高,樊建芹,樊建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丁宝国,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泽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娟。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心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樊泽高、樊建芹、樊建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19元,减半收取3159.5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初鲁宁代理审判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