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943500-6,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薛炳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172948-3,住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俞应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737319-8,住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1号楼157室)。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应传,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苗玉霞,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75‰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0元;被告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俞应传、被告苗玉霞对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俞应传、被告苗玉霞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恢复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无钱款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4、被执行人苗玉霞名下的位于玄武区xx路x号xx幢xx室的房产已于2015年5月1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变卖处置,本案申请人未分配到执行钱款。5、2016年11月11日,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苗玉霞名下的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xx二期xx幢xx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3月24日上述房产经淘宝司法拍卖网站拍卖以1902000元拍卖成交,该房产已过户给竞买人。拍卖款中,170000元拨付给该房屋的租赁人,1732000元拨付给申请人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俞应传、苗玉霞也下落不明。7、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8、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9、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终结(2014)雨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俞应传、苗玉霞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