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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袁成富、袁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袁成富,袁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住所地:新县潢河北路279号。被告袁成富,男,汉族,成年,住新县。被告袁梦,男,汉族,成年,住新县。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袁成富、袁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贤利陪审员  徐 虎陪审员  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