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袁成富、袁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袁成富,袁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住所地:新县潢河北路279号。被告袁成富,男,汉族,成年,住新县。被告袁梦,男,汉族,成年,住新县。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袁成富、袁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贤利陪审员 徐 虎陪审员 邵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