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与朱立民、贾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国,朱立民,贾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国,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朱立民,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贾亚丽,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吕建国与朱立民、贾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立民、贾亚丽的银行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