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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与朱立民、贾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国,朱立民,贾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国,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朱立民,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贾亚丽,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吕建国与朱立民、贾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立民、贾亚丽的银行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