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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秋花,郑绍清,刘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9FF8R。法定代表人张能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秋花,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郑绍清,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仁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秋花、郑绍清、刘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秋花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坂××房××#××室房产××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101840),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仁华名下的闽D×××××汽车一辆,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郑绍清在漳平永福中学除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仁华名下的汽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处置,被执行人郑秋花名下的房产系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房产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郑秋花名下的房产不予以处置,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本院查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