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1邹仁航与厉成艳、佘云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仁航,厉成艳,佘云海,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邹仁航,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王军平,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厉成艳,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佘云海,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11楼B区1101-1103,组织机构代码76196155-1。法定代表人佘云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厉成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邹仁航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佘云海、被执行人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厉成艳的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邹仁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3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相关部门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厉成艳银行存款94.51元(含执行费50元,请收到通知后来本院领取),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厉成艳持有深圳市紫幸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轮候冻结,无法处置),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佘云海持有深圳市云成鼎机电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轮候冻结,无法处置),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厉成艳名下位于南山区××单元××房、宝安区××路东侧富士康世纪华庭4栋301房50%份额(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佘云海名下粤B×××××车辆(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佘云海名下区宝安区龙华镇和平东路南侧金侨花园4栋3004房、宝安区龙华镇东环二路东侧富士康世纪华庭4栋301房50%份额、宝安区龙华街道布龙公路北侧锦绣江南6栋二单元604房(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凤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