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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良与杨庆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杨庆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402号原告赵良,男,汉族。被告杨庆材,男,汉族。原告赵良与被告杨庆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庆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庆材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于当日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28日止。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至今未果。为此,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赵良与被告杨庆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赵良与被告杨庆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庆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庆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良借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庆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25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晓津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曾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