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林剑、杨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林剑,杨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林剑,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国,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陶林剑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林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林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