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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林剑、杨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林剑,杨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林剑,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国,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陶林剑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林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林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