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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邢健与王瑞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健,王瑞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778号原告:邢健,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俭,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健诉被告王瑞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