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立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15号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立秋,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受理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60元,减半收取23480元,由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国松审 判 员 魏 芳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