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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业霞与被告南京中浩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霞,南京中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111号原告:徐业霞,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中浩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87752G,注册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建南社区(原窦村小学),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马群创业园26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姝。原告徐业霞与被告南京中浩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徐业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业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