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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芳与谢广阔、王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芳,谢广阔,王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30号原告:邵芳,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广阔,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海侠,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芳诉被告谢广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芳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芳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