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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147号原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Y。法定代表人:陈平元,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D。法定代表人:姜尔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丽水南城大沅街与绿源路交叉口东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13第5XX0号、丽国用2013第5XX2号、丽国用2013年第5XX3号)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座落于丽水南城大沅街与绿源路交叉口东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13第5XX0号、丽国用2013第5XX2号、丽国用2013年第5XX3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野松审 判 员  徐晨璐人民陪审员  诸葛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