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正群、陈梓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群,陈梓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群,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陈梓铿,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群与被执行人陈梓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叉街新村××#××#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CXXXXX)。现该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有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暖执行员 陈华吉执行员 梁齐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