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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海明、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明,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有文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明,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2层。法定代表人:张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丞君,男,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武清)商城B楼201。法定代表人:陈兆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翟有文,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上诉人刘海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有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明于2017年5月14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2元,减半收取9181元,由上诉人刘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