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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振忠与振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振忠,振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027号原告:及振忠,男,1951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及振营,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及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