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振忠与振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振忠,振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027号原告:及振忠,男,1951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及振营,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及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