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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展辉、赖泽宇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展辉,赖泽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7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展辉,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泽宇(曾用名赖亚弟),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展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赖泽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401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展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泽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4.3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陈展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展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展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展辉撤回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40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