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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平度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平度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3行初79号原告李晓龙,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杨俊贤,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度市公安局。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汤龙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楚肖汉,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起泉,平度市公安局李园派出所工作人员。原告李晓龙诉被告平度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龙诉称,2015年10月21日下午,原告酒后在一按摩店做按摩后到附近银行提款,被四名陌生人截住并带到李园派出所,原告因酒后脑子一片空白,对此后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晓。2016年11月,原告经单位告知在公安系统网上自己当时的行为被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到被告处索要处罚决定书,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对原告作出的涉嫌嫖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平度市公安局辩称,一、我局认定李晓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李晓龙在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大十里堡村一“保健按摩”店内,以60元的价格嫖张雪一次被查获。上述事实有李晓龙的供述、张雪的陈述、辨认笔录、查获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二、我局对李晓龙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裁得当,依据正确。针对李晓龙嫖娼的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2015年10月21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2015年10月22日,我局对李晓龙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处罚决定宣布并送达。另外,李晓龙于2017年4月17日提起诉讼,明显超出诉讼期限。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晓龙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另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明显超出了诉讼时效。为此,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原告宣告并送达,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据此,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龙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李晓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汝锋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徐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