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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峙、武学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峙,武学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峙,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族,专科文化,系张家口市第六医院药剂科主任,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子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武学军,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族,本科文化,系张家口市第六医院老年病科主任,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峙、武学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冀07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武学军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杨峙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罪名定性不正确,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君审 判 员  马文辉代理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栗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