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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723号原告: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光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勇,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振颜、吴兴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8年9月28日,汉族,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汉台区北关办事处武家沟村5组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98元(已减半),由汉中市中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