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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92号原告:河南省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责人:孙洪波。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被告:李国强,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河南省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