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帅与牛序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牛序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初1681号原告:李帅,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牛序桥,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号,电话:8496****。负责人:杨宁,经理。原告李帅诉被告牛序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