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吴昌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吴昌锁,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204-2,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负责人:郑思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昌锁,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昌锁、刘丽娜为金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326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昌锁、刘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昌锁、刘丽娜的银行存款799999.7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