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煜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煜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770号原告:孙煜栋,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马兆远,枣庄市中鑫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长江路21号。负责人:刘玉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明,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煜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煜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