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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超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敏,张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612-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敏,女,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齐寨村委张庄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06072761。被执行人张超群,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新临路双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06200033。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16)豫1729执6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超群所有的位于新蔡县新郑路东300米三官巷老鞋厂院5层东户建筑面积为148.5平方米的房屋。并于2017年4月24日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现因被执行人张超群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超群所有的位于新蔡县新郑路东300米三官巷老鞋厂院5层东户建筑面积为148.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