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顺全、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全,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顺全,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三期12栋2单元302。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陂劳人仲裁字第39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武汉华南置业有限公司有预期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武汉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预期收入人民币3426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