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立帅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立帅,男,1989年7月5日生,河北省临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年1月1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赵英俊,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立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立帅及其辩护人赵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屈立帅同杜某、曲某3松(二人另案处理)酒后来到本村曲某1家门口,无故用砸曲某1的家门。曲某1与妻子曲某2出门看情况,在家门口与屈立帅三人发生争执。后曲某1与妻子二人回到家中。屈立帅三人紧随曲某1二人也进入曲某1家中。屈立帅对曲某1进行殴打。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曲某1家中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等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屈立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屈立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酒后失去理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进行了书面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屈立帅伙同杜某(另案处理)、曲某3松(另案处理)酒后经过临西县姚尔庄村曲某1家门口,无故用砖头砸曲某1的家门。曲某1与妻子曲某2出门察看,与屈立帅三人发生争执后回到家中。屈立帅三人也紧随进入曲某1家中。屈立帅对曲某1进行了殴打。曲某1报案。案发后,被害人曲某1对屈立帅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曲某1、曲某2分别陈述,2016年1月1日晚11点左右,其两口子在家已睡觉,听到外面有人砸门。通过监控看到是屈立帅、杜华云和曲某3松拿着砖头砸的。其二人先后出去。杜华云和曲某3松抓住曲某1的胳膊,屈立帅对曲某1胸部捶了几拳。曲某2把曲某1拉回家。屈立帅他们三人也跟进家里,撵他们不走。屈立帅又打曲某1,后来被杜某、曲某松某走;2、临西县公安局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3、作案工具(砖头)照片;4、曲某1家中的监控视频资料;5、被告人屈立帅供述,那天晚上,其和杜某、曲某3松喝酒到11点多,走到曲某1家门口,其从旁边的砖堆上拿了两块砖砸他家的门。随后杜华云和曲某3松送其回家。曲某1拿着手电追来。其和他对骂。曲某1转身回家后,其和杜某、曲某3松也跟着进了他家。曲某1用手推其肩膀一下,进屋打电话,还喊着不让走。其动手夺他的电话,他不撒手,就推了他胸膛几下,被他媳妇拉开;6、曲某12016年元月13日手写谅解书;7、被告人屈立帅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屈立帅酒后闹事,未经许可闯入被害人家中,并有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屈立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征求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立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振海审 判 员 张书斌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