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4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古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平,古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平,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古乐民,男,汉族,1964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古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小平偿还借款本金597600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被执行人古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小平支付律师费3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8393.88元,支付执行费50元,申请人可领取金额8343.88元;查封被执行人古乐民名下的双龙雷斯特KPTG0B1FX7P(车牌号BYK641)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此外,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