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和龙与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龙,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和龙,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刘和龙与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嘉陵分公司与申请人刘和龙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